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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看到新京报刊发《专访沈德咏: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已无法回避,建议适时立法规制》。该文介绍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沈德咏围绕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等问题,向大会提交了提案,建言资政。
 
  见题欣喜,有如此高法律地位的国家管理者在如此重要的会议上提出如此重要的提案,对我们这些多年推广生前预嘱和缓和医疗,希望有尊严的死亡早日成为中国人生命全过程的人来说,是个巨大的鼓舞。但读完全文,有些看法很想与沈德咏主任商榷。
 
  沈主任在回答记者的提问时说:“尊严死亡,是指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尊重其意愿,停止延命治疗,让其从痛苦中解脱出来。尊严死亡一般称之为安乐死,其基本理念是用安宁缓和的方式给患者以临终关怀,最大程度地减轻痛苦,让其自愿而有尊严地离开这个世界。”
 
  但是,事实上安宁缓和医疗理念倡导和指向的,如沈主任描述的那种“最大程度地减轻痛苦,自愿而有尊严地离开这个世界”的死亡方式,一般不能称之为“安乐死”,它被国内外的有关文献和越来越多的作者命名为“尊严死”。尤其是在“安宁疗护”作为缓和医疗的重要部分,已经于去年写进我国第一部基本医疗卫生法[1]的当下语境中,将其理念倡导的文明死亡方式“尊严死”说成是“安乐死”,不够妥当和准确。
 
  再看2019年12月修订的大英百科全书的定义:“安乐死(euthanasia)亦称仁慈杀戮(mercy killing)即无痛地杀死或通过不给予或撤销维生措施使患者死亡的行动或实践。……如果由患者自己操作通常被认为是自杀,如果由他人操作则通常被认为是谋杀……[2]”。无论自杀还是谋杀,这里的关键是:安乐死涉及的是主动的致死行为。而安宁缓和医疗理念倡导的,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三原则是:1、重视生命并认为死亡是一种自然过程。2、既不加速也不延后死亡。3、提供解除痛苦和不适症状的办法。显然,这种不涉及主动致死行为的“尊严死”,与涉及主动致死行为的安乐死有明显的本质区别。
 
  尽管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文化、术语和发展阶段不同,在使用安乐死、尊严死、安宁缓和医疗、临终关怀等词汇时有边界不清、语意流变等问题,但是,是否涉及主动的致死行为,是否允许提前结束生命,是区分尊严死和安乐死的清晰界限。这一点,已被大多数业内人士接受。
 
  在接下来的访谈中,沈德咏主任介绍了其近期为了解当前社会公众对安乐死的基本态度,分析、探讨安乐死立法及其实施的民意基础,组织的一项网络随机调查。他从调查结果出发,回顾了过去三十年间我国涉及安乐死的法律案例,两会中的有关呼吁立法的提案,并最后提出对“安乐死”适时立法规制的建议。
 
  据我了解,安乐死在将近百年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法律、道德和伦理的激烈争论。时至今日,仅仅在荷兰、瑞士、比利时和北美共7个国家和地区实现了合法化。而自上世纪七十年代至今的短短五十年间,在安宁缓和医疗理念倡导下实现了尊严死的国家和地区就已经超过了20个。在我国,自2017年起由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的共两批全国安宁疗护试点单位已经扩大到上海全市及其他各省份的76个市区,并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绩。在这种形势下,与其挑战有多重障碍的安乐死立法规制,是不是不如在保障安宁缓和医疗实践中的医患双方权利和安全的法律法规建设上投入更多精力呢?
 
  以上商榷内容是根据新京报记者采写的访谈提出的,希望没有曲解沈德咏主任的本意。根据网上的有限资讯,我知道沈德咏主任有深厚的法律专业背景,是一位年富力强的领导者。衷心希望他能带领我们为实现咱们中国人世世代代盼望的善终的愿望而拓展出新的法律空间,让文明的死亡方式在这块古老美丽的土地上蔚然成风。
 
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会长:罗峪平
 
2020年5月25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章第36条
 
  [2] 大英百科全书,https://www.britannica.com/topic/euthanasia
 
  生前预嘱推广协会专家委员会微信群讨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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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点点

罗点点

8篇文章 3年前更新

推广生前预嘱,让更多人知道,按照本人意愿,以尽量自然和有尊严的方式离世,是对生命的珍惜和热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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